报道/ 洪玉璇
本报新闻奏效,警方依据报道地点,捉拿在行动管制期间,冥顽不灵到公园运动、跑步或散步的民众。
东北区警区主任苏菲安在接受《光华日报》记者访问时指出,警方将从今日(27日)起,将对不遵守行动管制令的公园运动民众,采取更强烈的对付行动,尤其是已经给予2至3次警告的民众。
他说,警方将会援引《刑事法典》(Penal Code)及1988年防范疾病传染法令下(342条文),将这些冥顽不灵的民众提控上庭。这些民众包括在行动管制令期间,独自在公园散步、跑步、做运动,或者2至3人在公园路旁聊天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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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前报道,在行动管制令的第9天,仍然有民众在早晨和傍晚,独自到公园运动、跑步、散步。当天本报新闻报导见报后,警方就马上到公园跟进及采取行动。
昨晚(周四,26日) 傍晚,2名警员和1名军人罗弄德里玛睦邻公园,并在现场盘问了民众大约20分钟,并把他们的名字和身份证抄下。
据了解,当时,在警车离开后,还有一些冥顽不灵的民众再到公园跑步和运动。对此,苏菲安表示,警方将从今日(周五,27日) 开始采取更强烈的对付行动,包括援引刑事法典和1988年防范疾病传染法令下(342条文)提控不听话的民众。
根据政府的行动管控令,没有人能外出群聚,而所有的宗教、社交、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也必须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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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菲安补充,任何人在1988年防范疾病传染法令下(342条文)下被提控,罪成最高罚款2000令吉,囚禁最高判刑1年,或两者兼施。因此,他劝告民众在行动管制令期间,给予执法人员配合,尽量减少出门。
林子辉:警有权提控不合作民众
本报记者也有就此事访问律师林子辉律师时表示,在1988年防范疾病传染法令下,警方是有权根据疫情需要,管制和提控不合作、不听话的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