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男子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参与群聚,周五被控上华都牙也法庭,全部被告俯首认罪,每人各被判罚款1000令吉。
5名被告分属2宗不同案件,他们全在2020年防范与控制条例第3(1)条文(疫区内措施)下被提控,并可在第7(1)条文下判罪。在此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
首宗案件的4名被告来自印度,分别是拉玛慕迪(28岁)、拉斯马兰(30岁),慕都玛里(37岁)及达奴士古迪(4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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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被控于3月25日晚上10时,离开布先大路理发店的居住范围,群聚在布先大路旁,违反行动管制令,因而触犯2020年防范与控制条例第3(1)条文(疫区内措施)。
次宗案件被告为本地巫裔赛夫安奴亚(42岁的),被控于3月23日晚上10时,离开督亚冷路第6英里重组村的居住范围,群聚在华都牙也巴甲新村,违反行动管制令,抵触上述4名相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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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皆聘请巴温沙玛吉斯南为代表律师,承审推事是纳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