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管制令期间到海滩庆生遇警劝阻,24岁青年竟向警动粗,今日在“阻差办公”罪名下被判罪成,入狱3个月。
被告是来自雪兰莪州八打灵再也的乔纳森约翰,他周二在对控状表示认罪后,推事茜蒂胡再法判如上述。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353条文,使用刑事武力阻止公务员履行职务罪名下被控,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被告是于今年3月1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在波德申直落甘望(Teluk Kemang)海滩被警察逮捕。
他被指于3月18日晚上9时左右,与8名家庭成员一起到海滩庆祝他姐姐的生日。在搭好帐篷后,一家人在沙滩上烧烤饮酒。直到凌晨1时左右,一支巡逻海滩的警察小组到场视察,
并劝告他们遵守行管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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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约翰却变得激动并开始对警察大吼大叫,这迫使警察在别无选择下只能拘留他。
被告还因此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A条下,被罚款1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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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表律师的约翰因此成为国内第二名因阻止公职人员执行与行管令有关职务,而遭提控上庭的被告。
在周一(23日),一名33岁的汽车技工布尼姆迪是第一个被控的人,他是在霹雳州和丰推事庭面控时表示认罪,当场被罚款5000令吉,或以10个月的监禁替代。
他是被控于上周五(20日)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在住家外被警察要求出示大马卡时拒绝合作,还推撞和丰副警区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