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是雇员权益,雇主不可强迫雇员在隔离期间使用年假!
我国从318起落实“行动管制令”长达14天,但截至目前,事关雇主是否要求雇员使用有薪假期或减薪等疑问,人力资源部尚未发布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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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首相未作出上述宣布之前,人力资源部周一晚上9时许已在脸书发文告,吁请雇主和雇员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当前,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行事,包括第60F和第60E(1B)条文。
文告提及,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60E(1B)条文,一旦雇员被要求隔离、接受观察,或居家隔离,皆不可强制雇员使用年假。
此外,若非由医务人员签发的隔离令,雇主不可自行指示雇员无需上班,只可允准身体不适的雇员不必上班,并给予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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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一旦雇员确诊新冠肺炎,雇主必须在雇员就医期间,提供有薪病假或住院福利,否则将违反第60F条文。同时,若雇主的隔离期超越病假或住院福利资格,则鼓励雇主提供额外费用。
根据条文,雇员应享有14天(工作2年以下)、18天(工作2至5年),或22天(工作5年以上)有薪病假(非住院)。
另外,文告说,一旦雇主业务下滑以致须裁员,雇主须依据裁员管理指南(http://jtksm.mohr.gov.my)执行,包括在裁员、自动辞退、遣散或减薪的至少30天前,亦裁员表格(BK)通报劳工局。违反者一旦有罪,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