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新冠肺炎重灾区是不是已经到了要“封城”的级别,这两天成为热门议题。律师认为,一旦政府颁布“封城令”,最适用的法令是《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而非进入“紧急状态”。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升温,各国陆续颁布“封城令”,国内亦响起呼吁政府实施“封城”措施的声浪。在当前的紧张局势下,若政府有意落实,国家是否会进入“紧急状态”,也受到高度关注。
槟城律师委员会(Penang Bar Committee)主席李元栋周一接受《光华日报》电访时解释,若政府是传染疾病大爆发的情况下计划封城, 国家元首可在《联邦宪法》第150条文下作出该宣布,不过该法令主要用于安全、经济、公共秩序方面。
李元栋指出,目前最适用的法令应是《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卫生部是可依据第11条文宣布封城,该法令之下的条文拥有足够的细节去应对接下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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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截至目前,无论是早前要求隔离、禁止一些国家到访我国等决定,卫生部似乎还未提到此法令,因此暂无法判断政府会援引哪项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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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第11条文,若卫生部长认为,感染疾病在大马任何地区爆发,或任何地区面临流行性传染病的威胁,他可通过宪报,将该地区颁布为受感染的疫区,并可规定在疫区内,或从疫区采取控制或预防传播的措施。
此外,在部长颁布该地区为疫区的有效期间,法律上,任何在疫区内的人,都必须依照指示接受治疗或免疫、隔离或接受观察,而获授权的人员也必须采取控制疫情的措施。任何拒绝遵从者属犯罪,获授权的人员可在必要、或无协助下使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