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等7个部门于周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除农业农村部指定机构和实验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通知要求,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生物安全3级、4级实验室需要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前,应报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海关为检验检疫工作紧急需要,而从事相关实验活动者,在紧急实验结束后,应依法停止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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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通知亦要求,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从事相关实验活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对实验室能力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暂停或取消实验活动许可。
另根据通知,除农业农村部指定机构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各保藏机构和相关专业实验室要严格做好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保藏、供应、销毁管理,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和安保管理制度,确保菌(毒)种和样本安全。对于违规保存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就地销毁或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存。
通知又提出,加强动物病料采集和使用监管。对于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应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相关人员采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作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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