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丹绒比艾补选沿户拜票须向警方申请准证一事,总检察署今日澄清,选举法令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指明是沿户拜票的竞选活动。
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周四在文告中阐明,警方是根据《1954年选举犯罪法》第24B(3)条声明需要申请警方的许可证。
“关于这一点,该规定没有明确提及走访和挨家挨户的竞选活动。在任何情况下,此规定中使用的词语均不得解释为延伸到走访和挨家挨户的竞选活动。”
他申明,历史事实是,自1955年以来,这些向选民拜票的方法是所有政党候选人最普遍使用的方式,不需要此类许可证。他提醒道,投票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自1955年以来,已经举行了14次大选和数百次补选,以让选民投选他们的国会议员和州议员。这类竞选代表着国会民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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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4年选举犯罪法》第24B(3)条文,候选人或其选举代理人可以在竞选期间-
(a)举行,召集或组织任何公开的会议、集会,展示或娱乐活动;或
(b)在候选人参与选举的选区进行任何公开演讲,但前提是他持有由会议召开、举办集会,展示或娱乐活动或演讲的地区之负责警察签发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