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罗兴亚男子承认以100令吉贿警,被判坐牢一天,罚款1万令吉。
被告是21岁的莫哈末阿敏,他曾于上个月21日首次被提控,唯当时因不谙马来文而展至今日重新提告。
被告在通译员以罗兴亚语念出所面对的控状及整个案情时后,在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希尔面前认罪。
根据控状,被告于今年8月28日下午6时,在亚罗牙也直望路,以100令令吉贿赂一名巡警。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b)(企图行贿)条文,并可在同各法令第24(1)条文下受罚。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不超过20年监禁、至少5倍贿金或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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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当时,该名巡警在亚罗牙也一带巡逻,并截停正在骑着摩哆的被告。在巡警要求出示身份证和驾照时,被告仅拿出联合国难民署证,无法出示驾照,巡警为此开罚单。
不过,被告这时从皮包拿出100令吉,尽管巡警二度警告被告这是不对的行为,被告仍要求巡警收下,最终被带往反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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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由反贪会副检察司莎琪拉主控。她以数个理由,包括被告不仅无牌驾驶,威胁大众安全,甚至贿赂警方,无视法纪,希望法庭给予应得惩罚。
被告没有代表律师,他自己在庭上求情时指本身在前来大马工作,收入不高,需要负担患病的双亲的医药及生活费,尚有2名在缅甸求学的弟弟,希望轻判。
法官莫哈末纳希尔最终宣判被告需坐牢一天,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偿还罚款,则以坐牢3个月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