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形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乃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影子董事”,将该公司资金汇入2个海外银行户头。
他指出,尽管纳吉并非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但却具有巨大影响力,因此该公司的董事都必须听纳吉发出的指示。
“被告虽然不是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但,他是一名首相,他有权革除董事局成员,实际上是这家公司的‘影子董事’。”
他更形容,纳吉过度操控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尽管该公司仅是一间私人公司。
“被告行使了相当大的权力,在SRC国际公司的备忘录及章程中,纳入了第117条文(成为公司的名誉顾问),控制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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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兹兰是于周一上午,用了近1小时的时间念出纳吉涉及被控挪用SRC公司4200万令吉案的判词。
他也提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若未获得政府的担保,不可能会发出贷款,因此已经构成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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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纳吉的行为已经抵触了《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
滥权控状背景: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