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将在未来执行于2020年6月生效的新法律,也就是《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以对付涉及贪污活动的公司或机构。
反贪会副主席(行动)拿督斯里阿占巴基指出,这项能够让涉及贪污的公司被提控的法律条款,旨在履行和满足参照“法人责任”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第26章下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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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接受《马新社》访问时说,在此条文出现前,反贪会法令只是专注于提控自然人,也就是涉及贪污的个人。
“因此,制定第17A条文能够让涉及贪污活动的公司,根据法律受到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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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已于2018年4月15日通过阐明商业组织贪污罪行的第17A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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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占巴基说,根据此条文,如果跟一家商业机构有关联的人士,为达到取得或维持合约或利益的目的,而涉及贪污,则该商业机构可被提控。
“与此同时,此条文要求,作为防范措施,商业组织必需在组织内,以足够的程序制定政策和投入反贪努力。”
他说,在制定这项条文时,反贪会已咨询国内外的各个法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