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泉安
希盟执政联邦满1周年的各路民调显示,马哈迪内阁在“百日新政”后的短短8个月内,民望直插坠堕40%,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希盟没有实现竞选诺言。
首相马哈迪在执政周年发表国情咨文时坦承,希盟迄今只能兑现希望竞选诺言的39%。
选民责怪希盟没有兑现诺言的关键点,大多与国家财源有关,热点议题包括没有废除大道收费、实施销售税(SST)后无法降低物价、庶民生活成本继续居高不下等,刺耳难听。
但也有些竞选诺言关系到体制改革,根本无须动用浩瀚资金就能实施。比如,希盟延迟承认统考文凭、延迟立法管治政治献金、延迟废除恶法、延迟恢复联合邦制度的精神。这些改革,都不需要国会三分之二大多数票就能通过,希盟把它统统搁置,证明希盟缺乏政治智慧与毅力,不然就是另有所图。
去年6月10日,《摆渡人的歌》专栏以“民选地方政府,槟州可以领先“为题,提醒希盟入主布城不要忘掉初心,应该早日修改《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恢复地方选举,把民主制度的第3选票,还回选民手中。
当时,冻蒜者可能忙着当官,槟州希盟领袖和行政议员没人那么闲情去回应这个被遗忘10年的诺言。
无独有偶,5月9日(希盟入主布城一周年当日),槟州地方政府委员会主席佳日星被媒体追问是否已经放弃2008及2013年槟州民联(前身与后身)竞选宣言所许下的恢复地方选举的诺言。佳日星仅是表示:“我们已经尽力而为,槟州随时整装待发去办地方选举,现在只等待联邦政府的下一步指示;但不要忘记,首相马哈迪也曾警惕大家,地方选举可能也会掀起种族冲突”。
一句政治话连消带打,加巴星小虎就轻易把球踢回给联邦政府,功德圆满,谢谢大家。
隔天(5月10日),一群非政府组织组成的槟州地方选举工作小组挺身回应,呼吁槟州政府必须自动自发,无需联邦政府带头,反而更需延续当年州政府联合国民醒觉运动(Aliran)前主席拉玛克里斯南,一起入禀法庭要求恢复地方选举的大义之举。
该工作小组协调员兼对抗贪污及朋党主义中心(C4)槟州协调员苏达卡蓝史丹利评议,州政府只说“我们早已准备好了,我们已尽力而为”,只能算是敷衍了事。他强调,希盟现在已经掌控联邦,行动党主宰的槟州政府更应扮演带动地方选举的主导角色,继续把(地方选举)议程推到前头。详文请点击https://www.themalaysianinsight.com/s/153653。
大家知道吧,槟州政府虽把恢复地方选举列入2008及2013年竞选宣言内,但希盟2018年“希望宣言:拥抱希望,重建家园”60条承诺及5条特别承诺竞选宣言手册,只把地方政府事项列为第25条诺言,以短短3小段文字就把地方选举和第三选票交代过去。
其实,希盟2018竞选宣言手册的文字,不啻是少了“恢复地方选举”斩钉截铁的6个字,证明希盟并没明文制定赢了大选,就会把第三选票还给子民。为了温故知新,让我引述希盟有关竞选宣言如下:
“承诺(25):加强地方政府的角色和权限
“地方政府(PBT)是最贴近人民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责任和权限能够扩大,以便人们能够享有更有效率的服务。
“希盟政府将确保全国的地方政府在履行其职责时能够达到国际的服务标准。全球议程如 “2030 年可持续发展目标”(SDG 2030)的内容,将成为全国地方政府改进施政的核心。
“希盟致力于加强地方民主。地方政府对当地人民的问责需要再加强,为此我们将修改《1976 年地方政府法令》,推行相应改革。在地的公民社会组织也会有更大的空间和机会直接向地方政府表达他们的意见,影响决策。”
说来有趣,去年509希盟入主布城后,发起恢复地方选举号召的前驱者,不是源自样样都领先的槟州国会后座议员(曹观友、蓝卡巴、卡斯杜丽、雷尔、黄汉伟)或上议员林慧英,反而是来自雪州的公正党部长。
5月26日,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祖莱达声明,我国预料能在3年后恢复地方政府选举,并在这6个月内深入研究此事。她说,当朝希盟政府须专注于解决各种重要课题,包括确保国家财政稳固,并也探讨进行地方选举成本的种种影响,然后分阶段进行选举,比如先在雪兰莪和槟城落实,再推展至全国。
无论祖莱达是否孤军作战,但这毕竟是希盟胜选后对人民许下的期待。
说回槟城州政府与拉玛克里斯南入禀法庭,要求重新进行地方议会选举的案件,这要追溯到2012年5月9日,槟州立法议会通过修改《2012年地方选举法令(槟岛及威省)》,並于7月5日在宪报上公佈。入禀法院是后续步骤。
这宗案件的焦点,是关于《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法令)第15条文,断定“地方政府选举必须终止,而第10条文则阐明对市议员和市长的委任”的关键点。
2014年8月14日审结时,联邦法院五司一致裁决,认为该项法令第10和15条款,是符合宪法的。因此,槟州政府与纳税人代表拉玛克里斯南的入禀案件被驳回。
联邦法院的论点是,废除地方政府选举是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MKTN)的政策决定,因此,若州政府欲寻求豁免《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的约束,就应该就此諮询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
此外,联邦法院也判决,槟州政府所通过的《2012年地方政府法令(槟州及威省)》是违反联邦宪法第75条文,也与拥有联邦法令地位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及15条文,相互矛盾。此外,槟州寻求豁免《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的约束,是属于“越权”做法,因它违反《联邦宪法》第95A(6)及(7)条款。
现在事过境迁,大家可曾记得,当年这起案件的槟州政府代表律师,竟是现已升任为总检察司的汤米汤姆斯。不知现在他是什么看法?
还有,2014年案件审结时,时任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表示,对联邦法院的裁决深感失望,但会遵守联邦法院的裁决。他更发话,若要恢復地方选举,只有等待中央政府改朝换代才能办到。
现在改朝换代了,脑袋是否也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