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恪宁
俗家子弟,尘缘已断,皈依出家,既属僧侣,皆受具足戒。Wiki注释,南传佛教,比丘所戒,一共227条,北传佛教的《四分律》所界定,比丘要受250戒,比丘尼之戒则有348,多出了接近100条。
当中,攸关性欲的至少有四:波罗夷、僧残、单堕、不定。波罗夷确定,行淫实属大罪,可以因此逐出僧团。僧残之罪,相对为轻,刻意泄精、触摸女人、牵线私通,皆是;唯经认罪,全心忏悔,则能还复僧尼之身。
单堕涉及男女同宿、比丘和非亲比丘尼伴行、比丘和比丘尼同坐隐处。不定所指,涵盖颇广,系指独自与妇女一起坐在隐蔽之处。但是,仅仅如此,其实未必犯罪,胥视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定为波罗夷、僧残或者单堕。
戒律尽管如此明白,闻及住持释照亮,疑嫌性侵儿童之案,1月16日佛总总会长释日恒名下签署的那一篇只有两个句子的简短文告所言,细读之下,当能觉察不少耐人寻味之处:
“比丘释照亮,犯上性罪,今马佛总会冻结及禁止他参加任何活动及被邀弘法及领导活动。今他已被警方逮捕,在调查证明实况后,本会长老必定严律按僧制处置。”
暂且不论此处点名的文稿,是否错把“严厉”误写为“严律”了;按理说,一个人在没有定罪之前,本来皆属清白之身;何以佛总如今预设了立场,在定案之前,提前昭告了“必定”的处置方式?
犹是不解,文字所言的“犯上性罪”,到底为何?查所谓“性罪”这个术语,《佛学大辞典》定义的是:“二罪之一。如杀盗等之诸恶不待佛制而自性是恶也。犯之必有罪报。”若是这样,佛学的性罪,似乎和世人的理解,大不一样。
顾及这点,佛总的书写,不知为何,字里行间,乃至晦涩如斯,何以不能参照卷帙浩繁之佛典,比丘受戒行事;而是一再错置了审理的圭臬,用法律的罪状,指引弘法之道;又借警方的确证,按僧制处置?
佛总的领导,难得没有思虑,万一警方的调查,长老的评断,其实不一定一致;法庭之审理,戒律的裁决,恐怕亦然这样。那么,佛总要经过怎样的“调查证明实况”,才能完美地检测“犯上性罪”呢?
该案的灰色地带,正在这里。不仅两方的裁断有异,审判的方法,其实也迥然不同。如前所示,要是罪孽不重,忏而悔之,则可了断。但是,要是按照国家法律的条例,显然不是这么一回事。
如果采用世俗之道,佛总固然可以停止邀请释照亮继续亮相旗下组织主办大大小小的每一个场合,但是,他们要援引那个宪章,才能“冻结及禁止他参加任何活动及被邀弘法及领导活动”?
当然,遵照既定的僧团之制,本有一套钜细靡遗的僧规;只要确定释照亮踩了红线,陷足禁区,自然可以赶在第一时间开铡锄之,立马逐出僧门,令下还俗,还我佛门一片清净之净土;何需磨蹭拖沓,再等下去?
可惜,这个国家,总是这样。处理问题,往往没有标准,甚至不顾法理,私下解决。结果,沉痾宿疾,变本加厉。汲取佛总应对释照亮的个案,希冀社会因此看到,佛法和国法的界限所在,不能只由一面之词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