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长拿督斯里阿汉峇峇督促公众在3月18至31日期间遵守行动管制令,违令者和证实有罪者,可在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令第24条文下面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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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首次抵触者,可被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第二次违令,可被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再次违令可被持续罚款不超过200令吉,根据每日持续的犯案而计。
他指出,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援引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令及1967年警察法令,颁布行动管制令是为了要遏制疫情的蔓延,避免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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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他说,有关限制不会影响卫生服务,即卫生部旗下机构会继续提供服务,包括私人卫生领域也会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