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指出,尽管SRC国际公司仅是一间私人有限公司,但纳吉对该公司的控制是“过度”的,甚至超过了该董事的权力。
他说,纳吉通过SRC国际公司特别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加入条款,进而成为公司的名誉顾问。
“被告担任名誉顾问的职位,意味着董事会的任何决定都必须寻求他的批准。”
他续说,SRC两家子公司将资金转移,最终流入纳吉的私人银行户头,已经构成失信罪。
“Gandingan Mentari(SRC子公司流入Ihsan Perdana(SRC子公司),再流入纳吉银行户头的资金,存在不妥当的要素。
- Advertisement -
“流入被告银行户头的4200万令吉,是从SRC公司的子公司相互转移,而这笔资金的转移已构成失信罪。”
纳吉面对的3项失信控状:
第一项失信罪:
纳吉作为马来西亚首相和财政部长、SRC国际公司名誉顾问,以及被委托全权管理SRC公司所拥有的40亿令吉,已刑事失信2700万令吉。
他被指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9日之间,在拉惹朱兰路55号大马银行集团大厦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犯罪,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 Advertisement -
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和鞭笞,另加罚款。
第二项失信罪:
纳吉作为首相和财政部长,被委托全权管理SRC公司所拥有的40亿令,已刑事失信500万令吉,他被指在相同地点和时间犯罪,以及抵触相同条文。
第三项失信罪:
纳吉作为首相和财政部长,被委托全权管理SRC公司所拥有的40亿令,已刑事失信1000万令吉,他被指于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2日,在相同地点犯罪,以及抵触相同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