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委会主席阿兹哈指出,根据宪报,政党可以委派18岁的候选人竞选丹绒比艾补选,唯提名日当天仍需由选举官决定;18岁的青年也没有投票权。
阿兹哈说:“根据宪报以及通过的修宪案,他们可以参选,但不可以投票。”
他说,将合法投票年龄从21岁下调至18岁的修宪尚未生效。
较早时,阿兹哈则说,由于法令尚未生效,因此18岁的青年没有投票权,至于18岁能否上阵则交由选举官决定。
他也说,选委会也会尽快与政党会面交代宪报阐明的选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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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下议院在7月16日一致通过修宪案,赋予18岁至20岁的选民选举权和参选权,以及落实全民自动登记。该联邦宪法(修正)法案建议修改三处,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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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第47(b)条文,把成为国会议员的年龄,从原本的21岁降至18岁。
(二)修改第119(1)(a)条文,将合法投票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
(三)修改联邦宪法第119(4)(b) 条文,即公民已满18岁及符合投票资格,将自动登记为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