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会拉蒂花认为,大马反贪污委员会需要一项专有的法律来解决贪污课题,尤其是在企业公司中涉及代理的问题。
拉蒂花指出,过去数年,我国有很多涉贪者都成功逃出法网,是因为他们获得贪污代理人的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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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们查案时,寻获一辆轿车是属于司机,但对方根本不可能负担得起。”
她说,我国虽然有有关的法律条款,惟它却被立在其他法律下,如公司法令和反洗黑钱法令。
拉蒂花希望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纳入新条款,赋权反贪会鉴定案中实际受益拥有人一事能尽快带至国会。
早前首相敦马哈迪也指出,此举可让反贪会在进行调查工作时,鉴定某项利益的实益拥有人。马哈迪说,届时,即便拥有人使用他人名义,反贪会也可对其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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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蒂花出席促进东南亚实益所有权透明度区域研讨会后致词时举例,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的案件就是最好的例子,即力证为何我国需要有涉及实际受益拥有人的条款。
她说,我国在草拟有关条款之际,也会借鉴他国法律,以作为参考。
“有些国家是有相关的法律,不过可能他们的执法方式不一样,所以我们必须去比较和研究出最适合我国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