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举改革委员会(ERC)在研究一项机制,以确保外州选民能在现居地投票。
该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都拉昔指出,很多国家已采纳及实施这机制,它似乎适合在我国落实。
他说,根据研究,吉兰丹及登嘉楼州有很多选民居住在其他州,却回到这两州投票。
“在丹州有约6万名选民住在外州,在登州也一样有6万人。”
“这不是欺骗,他们是合格选民,只是住在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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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这些在丹州外居住及工作很久的选民理应在(现在)居住地方投票。
他今日在北方大学主讲“国家选举法律及机制”后,向记者这么说。
阿都拉昔指出,在提呈建议予政府前,委员会将展开详细研究。
较早前,阿都拉昔指出,丹州及登州有很多选民居住在外地,导致人口与投票人数不平衡。
“这是当展开普查,他们使用当前居住的地址,投票时他们却使用他们州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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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宪法第119(4)条款,若一名选民没申请更改投票中心,其名字将继续保留在最初登记的地址,尽管他已更换身份证上的地址。
在2002年选举条规(选民登记)第12(2)条文阐明,只有选民填表格A申请更换地址,选委会才有权更换其投票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