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振鸿
最近有两名网民,包括在霸市侮辱华裔啤酒女推销员,并把之上传到社交媒体的主角,及在社媒不当评论消拯员阿迪之死的某汽车品牌经销商雇员,因为在社交媒体上的一些不当言论及举动,而被各自的雇主以有损雇主公司形象为由解雇,丢失了饭碗。
有些人包括大马职工总会总秘书认为这两名网民不应该被雇主对付,因为他们是以个人身份,在工作地点及时间以外做出这些言论及举动。
而大马雇主联合会则认为,不管在何时何地,只要员工有作出损害雇主公司形象的行为,雇主是有权采取对付行动的。
首先,这两名网民被雇主解雇,不少人固然觉得大快人心,但我却觉得犹嫌不足,除非日后能有幸见到有政治人物因发表种族及宗教性言论,而被有关方面“解雇”,失去官职或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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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想如果这两名网民没有在他们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加入工作公司单位资料,恐怕就不会被公司解雇了(当然如果其言论触犯了相关法令,自然会被有关当局采取行动对付)。因此我倒不明白,个人的社交媒体本就是很私人的事情,但是为何偏偏不少网民就是喜欢在个人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加入工作公司单位的资料?
第三,如果这两名网民没有被其雇主解雇,随着风波继续发酵下去,最终演变成有人号召其他网民及民众杯葛这两名网民的雇主公司的产品及服务,是可以被预见的。
因此我想,如果这两名网民的雇主公司并不是汽车品牌经销商及房屋中介商这种属于须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性质行业,而是那些不须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一些行业,例如批发商、工业园料供应商或制造业厂商,那么其雇主是否还会将他们解雇,以平息“民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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